谁了解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零下十三月
70471 次浏览 2024-05-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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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7 02:09:09 回答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2024-05-17 02:09:09 回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  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4-05-17 02:09:09 回答

你好,管理准则如下: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无)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执法职责: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授权负责成都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1、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负责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无)
 
行政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9.4.3)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7项)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或注销登记审核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新增职工缴存登记审核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4、单位职工缴存登记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5、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6、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7、单位缓缴和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核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二)行政处罚(1项)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项)
1、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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