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怎么申请?



				
				
sailwithjada
86563 次浏览 2024-05-1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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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16 22:10:50 回答

申请人提交资料告知单  1、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领取)  2、  工商部门名称变更证明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政府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核准表    5、  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交纳证明、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明  6、  申请人的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任命书等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8、  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9、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10、  地籍调查报告、宗地图(市测绘院实测并提交)  11、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注: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如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资料出处或能证明为真的印章;个人身份证明必须由本人签字

2024-05-16 22:10:50 回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1、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市级以上政府(含本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名称变更登记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6、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7、土地登记委托书;
 8、地籍调查表(宗地相邻应加盖相邻单位公章);
 9、宗地地籍图二份(红谷大厦A座11楼测绘公司晒);
 10、有资质测量队伍出具的宗地测量技术报告;
 11、地上有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权属凭证;
 12、其他必要材料。

2024-05-16 22:10:50 回答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2024-05-16 22:10:50 回答

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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