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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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1 次浏览 2024-05-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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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7条回答)

2024-05-17 18:13:49 回答

一、立案。程序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应与土地使用者取得联系,了解土地开发情况及闲置原因,随同土地使用者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和询问笔录,无法联系土地使用者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登报告知。  三、认定性质。由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上报。  四、确定方案。由清闲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在闲置土地例会上研究,根据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土地处置方案。符合闲置土地确定条件的,发出《闲置土地确认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资料登记核实。  五、依法报批。按照例会确定的处置方案,承办人填写《收回土地使用权呈报单》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呈报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送达。承办人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果无法与当事人联系,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登报送达。程序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七、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与土地违法案查处相同。办结土地闲置处理手续后,发出《延长土地建设期限的批复》,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建设期限。  八、注销土地使用证。待诉讼期满后,执法队将案卷移交地籍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九、土地入库。地籍科办完注销手续后,入土地储备库,并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2024-05-17 18:13:49 回答

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
  1、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要做听证记录。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市局法规、用地、地产、地籍等机构备案,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2024-05-17 18:13:49 回答

调查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有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经依法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依法予以处置:
   (1)已动工开发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2)未动工开发且不存在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情形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024-05-17 18:13:49 回答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5-17 18:13:49 回答

闲置土地处置的基本程序(流程图)  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  用地单位自调查通知书送达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  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  认定通知书送达30日内,用地单位可按以下五种处置方式提出申请
 ↓                          (发了之后要有《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              

               ↓
                 ↓
           ↓  ①延长开发期限      ②安排临时使用      ③申请新项目  转让    ④收回闲置土地(分无偿及补助  两种方式)
 ↓                  ↓
                                 ↓(发)
         ↓                  ↓                                    ↓                    拟定土地处置方案

2024-05-17 18:13:49 回答

1、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需要签收《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和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要做听证记录。  
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2024-05-17 18:13:49 回答

《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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