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顾名思义,原本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触犯了某些法律或者道德的底线而被取消的继承资格,其实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代名词是陌生的,虽然现在我们提倡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法盲”。因此,接下来呢,我就将仔细地给大家介绍介绍继承权是如何丧失的,它的原有究竟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以上这些就是所有与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的知识、信息了。除了给大家介绍了一些基本的情形外,还给大家补充了一点继承权丧失的后果及处理方法。希望这些都能帮助大家更加深入的了解到这个事儿。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会听到“争夺财产”这个词儿,其实它的本质就在于争夺继承权,从而满足自己欲望。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与我们息息相关。那么,何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土地使用权(land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两种土地使用权类型。
土地使用权 什么是 类型 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