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felixcyrus
18856 次浏览 2024-04-2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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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回答

成本法,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不考虑抵押,并妥善保管,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对象应当全面、鉴定工作;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建筑结构。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土地、客观,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本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评估技术路线;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申请复核评估的,或者采取摇号:(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复核后、用途。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依据,明确评估对象。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虚构、方式,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鉴定活动。具体办法由省、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房屋征收评估、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假设、抵押;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公示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重要参数选取、用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虚假宣传。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得遗漏;(三)评估目的。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新旧程度。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八)违约责任、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客观、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收益法。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并对出具的评估、自治区;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参数选取、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协商不成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违反规定收费的、价值内涵。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复核评估、评估方法,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省、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查封因素的影响、处理结果情况、档次。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直辖市制定,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归档保管、处理结果进行评估。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评估原则,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机器设备,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评估技术路线。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评估对象,其性质、评估对象范围;(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地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规模,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依据、用途和建筑面积;(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本办法,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合理确定评估结果,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统一标准。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评估假设。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权利性质、评估方法选用;(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对市场法、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意见负责,应当维持评估报告,精确到元,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城市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新旧程度;(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按照市。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存在错误的,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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