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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家电三包法的消费详情

查看: 3907| 评论: 234 |2024-04-23

家电 三包 详情 消费
摘要:家电三包法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家电消费:要防三虚重三包:

  家电三包法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家电三包法


  家电消费:要防“三虚”重“三包”

  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家电商在家电销售中存在着让利销售缺乏诚信规范、“三包”期内正常退换难等问题。对此,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家电需防“三虚”重“三包”。

  专家指出,家电经营缺乏诚信规范往往导致让利不规范甚至是虚假让利,它主要表现为“三虚”。一是虚构原价打折。无论是打8折,还是减价大酬宾,其原有价格消费者很难考证;二是虚设特价商品或中奖活动。一些“特价”商品促销,其价格低得让人难以想像,但实际情况却如雾里看花,别看说得天花乱坠,真正的特价商品和大奖,消费者很难碰到;三是虚假宣传,最典型的是偷换概念。如有商家在其促销传单中称:“××型号空调实行8折促销,活动截止到五一。”这种表述方法让一般人理解为“活动限在五一期间”。但在5月2日,不少人去购买商品后却没得到优惠,拿着促销传单找商场交涉,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的商场答复,“此次活动截止到五一,也就是限在5月1日当天”。

  专家还指出,在“三包”期内,家电商品常常出现退换困难。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消费者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是有些厂商人为地制造障碍。如服务商在做完维修不如实填写保修卡,很多消费者也不懂得索要,虽然商品已具备退换条件,但消费者却拿不出退换货证据。比如电脑出现性能故障时,个别服务商就谎称软件需要升级,以回避质量问题。对临近“三包”期限的商品,服务商则找各种借口拖延时间,等商品超过保修期后规避“三包”责任。有的生产企业为促销产品,把商品“三包”期限放宽,做出超出国家规定时间几倍的过度承诺。但生产企业一旦停产或退市,经销者也大都以生产企业停产为由推卸“三包”责任。根据国家“三包”规定,过度承诺是厂家和商家共同对商品做出的服务担保,它虽然超出国家规定,但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过度承诺,生产者和经销者都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为此,商家应继续承担和履行“三包”责任。

  “三包”期间切莫当冤大头

  近一段时间以来,本报接到很多消费者关于产品在三包期内却无法享受这些权利的投诉。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投诉的消费者之所以被厂家拒绝实行三包,责任一般不在厂商,而大多都是消费者自己无意识、或对三包规定不甚明了,以致自动失去了享受三包规定的权利。

  三包期内的产品出了故障,消费者享有退换货、免费维修等权利,这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明确规定的。对此,知名家电企业一直都执行得很好。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本报接到很多消费者关于产品在三包期内却无法享受这些权利的投诉。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投诉的消费者之所以被厂家拒绝实行三包,责任一般不在厂商,而大多都是消费者自己无意识、或对三包规定不甚明了,以致自动失去了享受三包规定的权利。在此,我们专门就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免消费者再次因为无意的疏忽而充当了“冤大头”。

  我国家电维修新三包法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释义〕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释义〕“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始,保证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电脑不享受“三包”之情形:

  1、电脑已超过三包期限的(但机主仍可请商家提供有偿修理);

  2、机主未按产品说明使用、维护、保管造成损坏的;

  3、消费者私自、或请其他人(非负责三包方)拆电脑,造成损坏的;

  4、没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的(有购买合同也可);

  5、机主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需修配件与三包凭证上的产品不符的;

  7、机主用盗版软件使电脑损坏的;

  8、感染病毒造成电脑损坏的;

  9、硬件没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合格证的;

  10、因其他不可抗力(如电击、水淹等)使电脑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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