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楼维修基金标准是什么?



				
				
期待的力量1
35190 次浏览 2024-04-1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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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4-19 05:24:01 回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写字楼业主应自觉补交维修基金。我国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尚未明确详细的规定,但个人认为无论从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角度,都不会支持业主既不缴纳维修基金又想享受利用维修基金进行房屋修缮的做法。

2024-04-19 05:24:01 回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2024-04-19 05:24:01 回答

商务楼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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