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木木兮123
15280 次浏览 2024-04-1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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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4-19 13:46:50 回答

《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一、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024-04-19 13:46:50 回答

南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物业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一,该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该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核准、备案证明。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根据《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或者由于成本因素需须提高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征询业主意见,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条  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8]59号)文执行。
业主自管物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由居委会直接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等维护费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可纳入代收代缴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缴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2024-04-19 13:46:50 回答

由“物业管理”变为“物业服务”,是对原来错乱的业主和物业公关系所进行的合理明确的修正,使其回复到正常的法律对应关系,从而强化了业主做为物业所有人的地位。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业主购买的是物业服务而不是物业管理,这才是二者正确的关系。多年来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矛盾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扭曲所致。现在《物业管理条例》摆正了二者的关系,今后这种关系必将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此次修改也强化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性,提高了物业公司的竞争空间,为以后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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